寻乌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安置
对象选定办法
为进一步确保我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进城三、四、五期和进园三期安置点)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精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定范围
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安置对象指在《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易地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寻办字〔2016〕35号)中规定区域内实际居住,在国家扶贫信息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在国家易地搬迁信息系统已作搬迁标识的对象。
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不得选定:
(一)往年已享受过深山区或易地搬迁补助的;
(二)已进行分散安置的;
(三)已在保障房或周转房安置的;
(四)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拆旧建新补助政策(已享受维修加固补助资金,但已通过“退出机制”退回补助资金的对象除外);
(五)在搬迁区域外的中心村,圩镇、县城或县城以外的城市实际拥有房屋(含小产权房、违章建筑未拆除房屋等),不符合唯一住宅条件的;
(六)已纳入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
(七)为骗取易地扶贫补助,故意篡改、隐瞒房屋居住情况的;或对群众举报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八)明确表示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拒不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书》的;
(九)在递交搬迁申请时,为获得安置区房屋而转卖已有房屋的;
(十)其他不符合上级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对象。
二、选定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户申请。申请人(户主)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二)村级初审。村级负责初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必须参加),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评议,确定拟安置对象名单,并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搬迁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迁出地、迁入地、是否贫困户,住房现状),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选定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走访,对各村上报的拟安置对象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在村同时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分管领导、党委书记签字后,扫描件和电子稿报县扶贫和移民办(邮箱:ymfpxw@126.com,电话:2842404)。
(四)县级审批。县扶贫和移民办联合县委农工部、县房管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对乡(镇)上报拟搬迁对象名单进行比对复核。
(五)媒体公告。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广电新闻中心、县信息化办将经县级各单位复核后的名单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时间3天。
(六)签订协议。搬迁对象名单公告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对象在3天内签订《易地搬迁安置协议书》和《旧房拆除协议》,同时将搬迁对象已签字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代建协议书》递交寻乌县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最终签订。以上3项协议签订工作统一由乡(镇)负责,同时要上交一份至县扶贫和移民办备案。
三、具体要求
(一)对象要精准。选定的对象必须在易地搬迁区域内,本人已递交易地移民搬迁申请,在国家扶贫信息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在国家易地搬迁信息系统已作搬迁标识的对象。
(二)程序要到位。各乡(镇)要根据县扶贫和移民办反馈的搬迁对象名单,严格按照选定程序逐一把关。对在公示及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对象,所属乡(镇)、行政村要认真组织复审调查,准确评定,复核无异议的要向信访举报人说明清楚,对确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情况,并及时进行删除。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移民搬迁对象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检发现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对象予以取消并对所在乡(镇)进行全县通报。
(三)节点要把握。各乡(镇)、村要在本办法下发5天内,完成搬迁对象申请的收集工作,同时启动村级初审工作。初审结束后,在村级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第二天将初审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要在7天内完成安置对象的审查工作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扶贫和移民办会同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象的比对复核工作,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四)资料要完善。各乡(镇)要将移民搬迁对象选定所涉及的会议记录、公示相片、新旧房屋相片、搬迁对象台账等资料汇编成册,做到资料可追溯、可备查。
(五)责任要落实。落实各级审查责任,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对程序不到位、故意隐瞒、优亲厚友等,导致安置对象选定不精准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三标乡东江源村、图岭村及长安村部分小组饮用水源区域的搬迁对象,在进城(二期)安置点进行安置,由三标乡另行制定安置实施细则。
(二)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对其他非搬迁区域内地质灾害、旅游开发、水库移民等特殊情况的移民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四)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附件:1.易地搬迁安置协议书
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代建协议书
3.旧房拆除协议书
附件1
易地搬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乡(镇) 村 组村民 ,
身份证号:
为切实做好易地搬迁脱贫工程,江西省寻乌县 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 乡(镇) 村(居) 组村民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把易地搬迁扶贫的有关优惠政策、补偿规定以及安置点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二、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乙方搬迁安置至 集中安置点,并做好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乙方自愿进行搬迁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置,全家共搬迁人口 人,并做到一次性迁出。
四、乙方在分房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居住房屋自行拆除并进行复垦,乙方旧房拆除后,经甲方核查,县扶贫和移民办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如乙方逾期未拆除原居住房屋并进行复垦,甲方有权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并复垦,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拆除时遇到乙方阻扰的,则取消安置资格,无偿收回所分配的房屋,退回购房资金(不计息)。
五、乙方共有贫困人口 人,根据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寻办字〔2016〕35号),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2万元/人,共补助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 ),乙方及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委托甲方,将此所有补助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不计息),冲抵其购房款,用于住房建设。同时,因政府补助无法完全覆盖安置房建设成本,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缴交房款壹万元给甲方(不计息),甲方将资金上缴县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弥补安置房建设资金缺口。
六、乙方应在交钥匙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入住,否则视作放弃房源,甲方将无偿收回已交付房屋,退回购房资金。
八、乙方自行拆除房屋和搬迁时务必注意安全,在旧房拆除、施工和搬迁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负。
九、安置房不得转让(出售、赠予、转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房屋,建房资金不予退回,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承诺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完全取得了全体家庭成员的授权,若因乙方欺瞒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县扶贫和移民办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身份证:
年 月 日
附件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代建协议书
甲方(搬迁对象): 身份证号:
乙方(统建方):寻乌县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搬迁对象安置工作,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建档立卡人口 人,原居住地为 ,安置在 安置点。
根据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寻办字〔2016〕35号)精神,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2万元/人,共计补助资金
元(? )。
二、为能够更快、更安全的建好住房,甲方及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委托甲方将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 元(? )(不计息),直接拨付至乙方,统筹安排用于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购房时抵扣购(建)房款。
三、乙方建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确保房屋质量严格按国家住房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验收。
四、乙方对安置房建设及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须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确保甲方能够直接入住。
五、经查实甲方有住房,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搬迁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举报,取消甲方安置资格。
本协议在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按手印)后生效,如省、市下发统一规范协议范本,则以统一范本为准,本协议作附件存档备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扶贫和移民办和乡(镇)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公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3
旧房拆除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村 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人
根据中共寻乌县委办公室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乌县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寻办字〔2016〕35号)的通知要求,全县“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现居住的旧房需进行拆除,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位于 村 组的旧住房 ㎡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即分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乙方旧房拆除后,经甲方核查,县扶贫和移民办复核、验收合格后,才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乙方自行拆除房屋和搬迁时务必注意安全,在旧房拆除、施工和搬迁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如乙方逾期未拆除并复垦,甲方有权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并复垦,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拆除时遇到乙方阻扰的,则取消安置资格,收回所分配的房屋,退回补助资金(不计息)。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县扶贫和移民办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