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府于2018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上门入户、来信来访、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现就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主要意见、建议如下:
(一)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价格较低,认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在上涨,要求适当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让房屋征收补偿单价与商品房销售单价相当。
(二)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宅基地安置或在南门附近宅基地安置。
(三)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照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标准补偿。
(四)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土木结构房屋应按层高作2层主房屋补偿。
(五)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飘檐要计算在补偿范围内。
(六)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600元/月偏低,要求适当提高。
二、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寻乌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讨论研究,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征收补偿价格较低的问题。按方案测算,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签约的,补偿、奖励单价为:一层框架结构房屋5512元/㎡、二层4906元/㎡、三层及以上4300元/㎡;一层砖混结构房屋5330元/㎡、二层4750元/㎡、三层及以上4170元/㎡;一层土木结构房屋4966元/㎡、二层4438元/㎡、三层及以上3910元/㎡。上述补偿、奖励单价补偿标准在不计算联动奖、整体搬迁奖、弃房奖的情况下仍高于周边县市的标准,补偿标准较为合理,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没有依据。另外,方案规定的是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指导价格偏低,可以要求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宅基地安置或在南门附近宅基地安置问题。寻乌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中心城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方式的通告》,明确自2016年1月1月起取消中心城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启动项目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方式,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部分被征收人要求给予返迁地安置缺乏依据。另外,被征收人只要符合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廉租房。
(三)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照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标准补偿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等,2017年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没有包括寻乌县三二五小学扩建工程项目的范围,要求按照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标准补偿没有依据。
(四)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土木结构房屋应按层高作2层主房屋补偿问题。土木结构房屋层高及用途的认定方案中有明确的规定,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补偿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补偿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补偿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补偿面积。对于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无证载用途的,按初始规划认定房屋的用途。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五)部分被征收人提出飘檐要计算在补偿范围内的问题。根据补偿方案,飘檐列入了补偿范围,按照房屋测量规范其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减半计算。
(六)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600元/月偏低,要求适当提高问题。经调查,600元/月符合我县普通房屋租金行情。
综上,被征收人上述意见可以在具体征收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有效解决,对方案可不另作修改。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