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寻乌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水角流二期片区用地),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国土资征〔2018〕391号。
二、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建设用地。
三、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位于长宁镇三二五村,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所在图幅:涉及长宁镇三二五村1个幅图。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收涉及长宁镇三二五村4个村民小组等村组的土地。
五、征地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18.5745亩。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寻乌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水角流二期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具体补偿如下:
(一)水田补偿标准:38357元/亩;
(二)旱地补偿标准:25699元/亩;
(三)林地补偿标准:13425元/亩;
(四)荒山荒地补偿标准:7671元/亩。
七、安置政策
按批准的《寻乌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水角流二期片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八、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8日。
九、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县国土局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补偿标准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本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行政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停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寻乌县2018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宁镇水角流二期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登记单位:寻乌县国土资源局
登记地点:寻乌县岳家庄大道老国土局二楼寻乌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员:汪扬帆 联系电话:13807073810